详细内容
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房产抵押贷款登记的意义在于房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其目的是使社会公众相信该登记权利而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安全,而不是对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因此,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后,只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就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而不能超越登记权限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更不可以利用职权强制收费或指令当事人到其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搞垄断经营,损害抵押当事人的利益。当前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其中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不适当地行使公权力,造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就是主要表现。
房地产抵押制度是担保物权制度的重点,而由于我国尚无完善的民事基本法,现行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登记的规定往往有语焉不详之感,不合理之处颇多。因此,要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必须从立法的高度来考虑,以实现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的要求,以期提高我国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保护债权、保障交易安全、减少房地产纠纷。在新《物权法》出台的情况下,我们更急切期待我国有关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单行法律的早日出台,并期待中国《民法典》的早日公布与实施。
《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银行要求购房人为房屋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房屋意外灭失、毁损的情况下,保全自己享有的担保利益的合理措施。至于由谁来支付保险费用则主要取决于贷款市场的供求情况。当贷款市场中,贷款量供不应求时,购房人为了得到银行的贷款,往往会答应银行提出的条件,由购房人支付房屋的保险费用。